您现在的位置: 北京离婚律师网 -离婚律师、离婚咨询、离婚、离婚财产分割、离婚法、离婚协议书、离婚起诉书、离婚程序 >> 文章中心 >> 经典案例 >> 文章正文
  探视儿子期间挑拨父子关系 法院依法作限制           ★★★ 【字体:
探视儿子期间挑拨父子关系 法院依法作限制
作者:刘仲国    文章来源:中国法院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19    
 中国法院网讯   离婚父母一方探视未年子女,本是正当权利,但如果权利行使不当,给子女的生活、学习造成不利影响,就会受到法律的限制,甚至会被禁止。2月19日,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对母亲田某探视未成年儿子的时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1998年6月,无为县高沟镇的田某与张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一子。2006年8月,双方因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达成离婚协议。协议约定,婚生子小龙(化名)由张某抚养,田某可随时探视。离婚后,田某认为张某对孩子生活、学习不够关心,几乎每周都去探视儿子,并经常在探视时,讲一些影响父子感情、引发父子矛盾的话,张某对此十分恼怒,双方为此多次发生吵闹,给孩子的身心健康和生活学习带来极其严重不良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探视权是离婚父母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应以不影响孩子和身心健康和离异双方的正常生活为限。田某的探视已明显对孩子的身心和双方家庭产生了不良影响,其离婚协议中又未对探视作具体约定,故依法对田某的探视作出判决,田某探视其子小龙的时间为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星期的星期六和星期日(寒、暑假除外),并得事先与张某约定。

    

编辑:张涵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女方隐藏共同财产上法庭 离婚
    妻吵闹夫"用心"写欠条 你欺我
    婚前财产证明约定不明 丈夫出
    适用物权法判案 离婚协议分
    香港离婚分产新原则 "公平原
    “速调离婚”现象亟待引起重
    结婚十年未生育起诉离婚 法院
    离婚诉讼中法院处理夫妻债务
    丈夫婚内瞒妻炒股 离婚5年后
    司法助理员调解不成给当事人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联系电话:13901078504 传真:010-84471810 邮箱:liyongjianlawyer@126.com
    工作单位: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小庄6号中国第一商城A座3005室
    QQ:582127532 MSN:beijingjian@hotmail.com 京ICP备07034073号 站长:李永建